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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Association profile

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自2014年3月由西安科技大市场发起倡议设立筹备时起,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暨十余家发起单位极大支持和指导下,在协会志愿者辛勤努力下,于2014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

协会的正式成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各主体、各方面、各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提倡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建立创新、规范的西安技术经理人行业体系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完善西安地区产学研、政金介、媒商用等全方位、立体化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体系功能,提高西安市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行业水平,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使西安技术经理人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快速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经理人协会、技术经理人公司、以及职业技术经理人协同创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协会始终坚持以“培育高端人才、建立专业标准、打造金牌行业、构建交流平台、促进合作共赢、推动创新发展”为宗旨,通过重点建立技术经理人行业规则体系,维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秩序;通过重点培育中、高级技术经理人队伍,建立和壮大各层次技术经理人队伍;通过重点搭建科技成果商业转化评估项目、科技金融产品推荐服务项目、以及技术经理人职业保障基金项目等支撑平台,为广大协会会员和技术经理人提供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市场化增值服务,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三个服务”,既“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服务,为加快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服务,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服务”目标,促进西安地区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技术经理人    Technical manager

技术经理人既是精通某个专业领域的精英,又是擅长经营管理的领袖。他们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转移活动,能够参与技术方向研究和总体规划,发展新的项目,为技术交易市场提供快速、精准、有效的技术转移整体解决方案,力求科技成果价值最大化。

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协会章程

 

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为:XIAN TECHNOLOGY MANAGERS ASSOCIATION 

缩写:XTM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具有较大规模、较好经济效益、良好商业信誉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理人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经西安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培育高端人才、打造金牌行业、构建交流平台、促进合作共赢、推动创新发展”为宗旨,依法规范技术转移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全市技术经理人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技术转移行业健康发展,繁荣西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技局、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西安市高新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7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技术经理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开展技术转移行业的情况调查,建立技术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会内个人会员执业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年检、备案工作;

(三) 组织协会内会员单位的认定、监督、考核、备案工作;

(四)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五)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技术经理人执业准则,进行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检查,指导会员守法文明经营。接受投诉,调解技术转移活动中的纠纷,对本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六) 组织技术经理人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学术研讨,编印发行有关培训及技术经纪专业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技术转移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八) 建立技术经理人执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技术转移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 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十) 开展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丰富活跃技术经理人生活,促进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 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二) 组织聚集优质资源,搭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强大的信息服务支撑;

(十三) 对技术转移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市工商局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建立会员执业信誉档案制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

团体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依法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自觉交纳会费;

(六) 自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取得技术经理人执业资格;

(四) 自觉交纳会费;

(五) 自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名誉会员:

经协会秘书处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在技术经纪业务实践和理论方面成绩突出人士或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等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会员入会申请由本协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缴纳当年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遵守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自觉维护技术经纪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 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纳,每年的11日至331日为会员缴纳本年度会费的时间。在331日前未按时缴纳的,按本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协会信誉;

(二)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四) 失去技术转移执业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七) 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含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监事会必须根据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名册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 提交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

(三) 选举或补选理事;

(四)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副会长的审议;

(六)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聘任相关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其他具体的工作业务: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人数在达到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1/3)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2人,由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有要求其予以纠正的权利,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2人全员参与,形成的决议,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解决或处理协会日常重要事务;

(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确定;

(三)处理应急及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应当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协会财务制度规定对协会的财务收支审批;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代表协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接受会长赋予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协会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对协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与评价,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 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任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 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的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副会长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 本协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变更: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的,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罢免建议须得到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协会换届工作: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换届大会议程;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协会机构选举办法(包括差额选举及选举方式等内容);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经本届理事会通过的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含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的候选人);

(四)对各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在换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说明对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和推荐情况;

(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六)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可以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如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人以上时,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能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可以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协会常务理事会;

(八)由监事组成协会监事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每年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协会向聘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协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印章管理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每年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二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本协会开展重大活动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投资、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2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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